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备案或审批,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为做好2014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限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下同)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撤销专业等,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程序,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程序 本科专业申报工作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 1.校内审议:申报高校应成立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申报专业应充分体现“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要求。 2.校内公示:申报高校须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拟申报专业及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3.网络申报:申报高校于7月31日前将专业申报材料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并按平台申报流程添加专业信息。申请新设置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需在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表;申请撤销专业,只需在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无需提交申请表。 4.高校报送材料:平台公示期满后(8月1日-8月31日高校专业设置申报材料在平台公示一个月),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收到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报材料(含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报主管部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报教育部。 5.主管部门报送材料:高校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审核、审议通过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两份报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不再审批,请按照备案专业的程序申报。 三、联系方式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魏中华,联系电话:010-66096867; 申报平台:朱成,联系电话:010-58581693,传真:010-58582203;韩光磊,联系电话:010-58556291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邮编:100816。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4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