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字〔2006〕57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
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本科教学 要求 通知
中南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特对《中南大学教学工作细则》(中大教字〔2001〕66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要求。
第一章 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规格要求、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和特色课程、学制与学位、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教学进程安排、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要求及安排和必要的说明。
第二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创新型大学”的发展目标,切实推进教育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努力培养具有远大理想和良好思想道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坚持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强化实践、注重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坚持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印发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如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需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前,由学院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并签字盖章,报送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变动手续。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之一,是组织教学和编写教材的基本依据,是衡量教学效果、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制定和执行好教学大纲,对于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内容,搞好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七条 教学大纲一般包括正文和说明两个部分。正文部分以学科的科学体系为基础,根据教学法特点、学生的认识规律,系统地安排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等;根据不同课程的教学需要,规定实验、实习、作业、参考书和有关教学设备等。说明部分应包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重点、教材的选编原则和根据、教学方法的提示以及教学内容中疑难与复杂部分的教学处理建议。
第八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和学习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在保持自身科学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法的要求,还应当注意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第九条 编制教学大纲应当贯彻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学大纲应做到文字清楚、意思明确、名词术语规范、定义正确。
第十条 教学大纲编写由系(所、室)负责组织落实。根据编写要求,集体研究讨论,学院最后审定批准,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学院(部)负责组织有关教师选择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如没有合适的教材可自行编写教材(讲义)。选择或编写教材,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教材预定或印刷手续。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担负培养人才的重任,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质量。教师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懂得教育规律;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聘任教师担任主讲工作时,应贯彻择优原则,提高高级职称教师的开课率,所有正、副教授都应安排本科生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第十四条 新进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求:
1.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课程内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学科的发展状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2.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因材施教,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授课条理清楚,概念准确,逻辑严谨,富于启发,重点、难点突出,板书清晰,口齿清楚,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4.主讲教师对本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定期参加由学院(部)、系(所、室)召开的任课教师会议,交流教学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第十六条 新开课教师要求:
1.原则上符合主讲教师要求。
2.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经过两次以上的实践锻炼。
3.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
4.正式向学生讲述过部分章节或在系(所、室)进行过试讲,经系(所、室)教师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讲授任务的教师。
5.凡具备新开课条件的教师,由系(所、室)主任签署意见,提出确保教学质量的措施,经主管教学副院(部)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担任主讲工作。
第十七条 开新课教师还必须按照系(所、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系(所、室)集体讨论评议,主任审查签字,并报学院(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由一位教师主讲。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师学术特长由两人或多人分段讲授,但需有专人负责课程整体教学的组织和考核。担任主讲的教师中途一般不得调换或停课外出,特殊情况要经教学副院(部)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做好妥善安排。
第十九条 教师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院要组织教师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对学院开出的所有课程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时掌握教与学的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按学期编制教学任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8周内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下达到学院(部)。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聘任后,系(所、室)主任将教学任务按要求填写好,经教学副院(部)长审查签署意见后,于第10周前报送教务处审批。教学任务安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能变动,特殊情况需中途变动,必须由学院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变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按审批后的教学任务书进行排课,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课表由各学院(部)下发到任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与进程特点编制好教学日历。教学日历一式四份,系(所、室)、任课教师、学生班级各一份,另一份送学院(部)备查。
第五章 备 课
第二十五条 备课是搞好课堂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都要认真备课。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1.研究和掌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即该课程(或单元)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主要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
3.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4.特别注意所教内容对学生发展的作用,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本课程的积极性。
5.处理好基本内容和辅助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的关系,注意传授知识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在开课前,任课教师一般应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内容。新开课的教师要求写好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以上的讲稿。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因改革教学内容需做较大变动时,应经系(所、室)主任同意,并报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讲课前,对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计算、教具模型、挂图、演示实验、电化教学等教学手段和教学环节的配合应提出要求,认真落实、作好准备,并写好实验指导书、选好习题、备好教具。
第六章 讲 课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目的要明确;
3.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4.能反映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6.要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
7.逻辑性强,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8.要特别注意科学及思维方法论的培养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意识。
第三十一条 课堂讲授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
1.讲授开始阶段。教师简要地概括前一讲的主要内容,引出新的课题,并指出本节课的讲授目的和要求,使学生进入新课时有积极的心理准备(少量时间)。
2.系统讲授是课堂讲授的主要阶段。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如讲授法、注释法、归纳法、提问法等,使学生处于积极探索新知的主体地位,教师主要是起引路与“导演”作用。
3.讲授结束阶段。教师应简要归纳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问题与结论,并指定参考书,布置课外作业(少量时间)。
第三十二条 注意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文献查阅及综合能力。
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影响学生的听课效率。教师授课应讲普通话,课堂语言要力求做到准确、简练、生动、清楚。
第三十四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课件教学质量,增加课堂信息量,板书要工整,版面布置要得当,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上课时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大方。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十六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表达能力、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适当安排,并列入课程进度计划。
1.配合课程讲授的重点和中心,明确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目的和要求。课堂讨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班级讨论、分组辩论、分专题报告等形式。
2.要重视培养学生计算、绘图、使用手册图表和计算工具的能力。
3.习题课所选题目应能开阔思路,加深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带有综合性。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思考性、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
4.讨论课前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教材、笔记、参考书,深入思考,并将自己的认识、体会和见解写成发言提纲。讨论结束时教师要在总结中肯定正确的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模糊的地方,纠正错误的观点,力求既能加深和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又能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提高。
第七章 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自觉的学习态度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配有专职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密切配合主讲教师搞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也必须定期参加答疑。
第三十九条 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并有重点地进行。周学时4以上的课程每周安排一次,周学时4以下的课程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
第四十一条 进行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好的学生要引导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帮助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预约少数同学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课程,教师可利用校园网络进行网上答疑。
第八章 批改作业
第四十五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必须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对错误要督促检查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画图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别人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第四十八条 作业一般都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或学生人数多的合班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余虽不批改,但必须进行检查。凡减少批改作业量的课程,应经系(所、室)主任同意,教学副院(部)长审核。
第四十九条 教师一般只批改指定(布置)的作业。学生自行增做的作业,改与不改或批改多少由教师决定。
第五十条 作业成绩是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十一条 有条件的课程,教师可利用校园网络试行网上收交和批改作业。
第九章 实 验
第五十二条 实验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和实验论文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备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实验,做好预备实验和备课笔记,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处于完好的状态,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第一次进入该实验室做实验时,应对学生进行遵守本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在指导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加强检查。
第五十五条 学生没有预习不允许进行实验。每个实验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审查学生实验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不接受教育者可令其停止实验。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课成绩作出全面评定,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该课程平时成绩。对于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成绩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实验,必须事先请假,由实验室另行安排补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实验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训练。
第十章 实 习
第五十九条 实习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生产实践过程,获得生产实践知识、技能,拓宽视野,接受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劳动观念的重要途径。
第六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本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习教学任务,负责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和实习教学检查与工作总结。
第六十二条 成立实习队,设队长、安全员、财务管理员等。实习期间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每个学生班应安排两名指导教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专业和现场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
第六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按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实习地点。
第六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学生,做到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第六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在实习期间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引导学生进行自身教育。
第六十八条 实习队离校前学院要进行实习动员,介绍实习基地情况,加强纪律、安全与保密教育。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报告。
第七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相关证明,由队长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有计划地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或实习记录,并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所在单位或实习队的鉴定材料,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认真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工作与实习队的工作总结。学生的实习成绩与实习工作总结应在返校后一周内报学院。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
第七十二条 课程设计、课程论文是课程教学的归纳总结和综合训练环节。它有利于学生掌握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提高分析、运算、绘图、查阅文献资料和撰写设计说明或论文的能力。
第七十三条 开课系(所、室)要按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七十四条 课程设计与课程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教学要求,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绝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任务。
第七十五条 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第七十六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学生能独立完成任务,受到设计与撰写论文方法的初步训练。
第七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课程设计、课程论文完成质量,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一般不超过20%。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的设计思想,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毕业前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训练环节。
第七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努力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
第八十条 题目难度要适中,份量要适当,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要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优秀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和难度。
第八十一条 题目确定后,指导教师要以文字形式给每一个学生下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八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始终把培养人放在首位,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得到全面综合训练。既要防止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放任自流或单纯追求科研成果而忽视了基本要求。
第八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进行考核,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文本质量和工作态度等,实事求是地撰写指导教师评语和评定建议成绩。
第八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经指导教师评阅后,由专业系(所、室)统一安排论文(设计)评阅人评阅, 由评阅人撰写评语,评定建议成绩。
第八十五条 按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6人组成,下设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八十六条 答辩时必须有文字记录,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第八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评分标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基本要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成绩应成正态分布,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左右。
第八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完成后,学院要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写出总结,及时报教务处。毕业论文(设计)、文献资料及答辩记录等由学院指定专人加以整理,并作为教学资料交学院资料室妥善保存。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
第八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九十条 各学院应积极引导、稳妥推进课程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工作。
第九十一条 每位教师都必须熟悉并执行《中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学生考场规则》、《中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开卷、闭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设计等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系(所、室)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及早向学生公布。
第九十三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考核(含补考、重修)只能采用一种记分方式。
第九十四条 命题
1.命题一般由系(所、室)负责实施。每门课程考核须至少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即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负责审题。
2.命题教师慎重对待命题工作,并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认真研究,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试题能考核学生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控制在75分左右。
3.试卷文字、插图要求工整、清楚、准确、无差错。
4.教师不得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非统考课程应提前1周,由命题教师或指定专人将所命试卷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考试中心任抽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印刷、密封。严禁教师请学生(含研究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十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期考核。
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3.未经批准而擅自选修课程者;
4.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第九十六条 监考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守则,至少提前10分钟到指定教室进行清理、编排座位。考试过程中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凡监考迟到、缺席、隐瞒学生作弊、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
第九十七条 阅卷、成绩评定、查卷
1.考试结束后,系(所、室)组织教师及时阅卷,阅卷前应进行试评,所有课程均应按照“评卷→复评→系(所、室)主任审定”的程序进行评阅,对及格边缘的成绩进行重点复查。认真做好合分、登分工作,杜绝差错。
2.评分要求标示各题得分,不用负分。分数如有改动,改动教师应在改动位置签名。一份试卷阅毕,阅卷教师在答题纸首页“分数栏”相应题目位置签名。
3.统考课程试卷要求由系(所、室)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
4.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和实验部分考核等成绩,应在考前给定)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70%,平时成绩占30%[对平时作业、过程考核很少的课程应降低此比例,对含有实验较多的课程可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为40%,此比例由系(所、室)视情况确定]。平时成绩主要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个别质疑等。
5.考后四天内任课教师必须将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师所在学院和考试中心,成绩单上须填报学生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等内容。不允许任课教师请学生代送成绩单。
6.阅卷完毕,系(所、室)组织相关教师对考核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按要求填写《中南大学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内容要求完整、充实、高质量,经系(所、室)主任审定签字后存档。主要基础课按期末考试成绩填报《基础课程成绩统计表》,报考试中心存档。
7.课程考核答卷阅后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学院存档。
8.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报到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评分如有差错,评卷教师(或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系(所、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经考试中心审批后,评卷教师在原成绩单上进行更正并签名。属教学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
凡学生期末考核(不含重修)总评成绩不及格,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补考,试卷采用期末考试的备用卷。学生补考不及格应重修。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导读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按原课程教学要求组织考核,一般与该课程正常班同时同卷进行。学生在校期间,不限定重修次数。补考、重修的阅卷要求、成绩评定与期末考试一致,相关单位和任课教师不得降低要求。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九十九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一百条 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应定期对教学各环节进行的情况、基本要求执行的情况组织检查与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将本要求作为每学年对教学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要求,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工作人员,将进行表彰与奖励。对无视本要求规定、违反教学工作纪律的教学工作人员,各级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