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字〔2016〕32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与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5月16日
中南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 办法
(2016年4月28日第八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根据《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学校决定推行主修与辅修并行的修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学生本科期间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要求。
第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完成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 学校对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时间应在主修专业的弹性学制修业年限内。
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包括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时的专业核心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辅修专业课程由专业核心课和专业课组成。
第三章 修读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修读条件如下:
1.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主修专业成绩良好,学有余力的学生;
2.符合开设专业的修读要求;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还应满足:
3.在读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必须跨学科门类。学科门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有行业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不设辅修专业;
4.原则上须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申请。
第八条 修读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发布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报名通知。
2.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以下简称开设学院)拟定遴选办法,报本科生院审核后确定。
3.学生按要求提交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申请,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开设学院进行审核选拔。选拔结果报本科生院审定。
4.对审批通过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发放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录取通知书。
5.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然后持录取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到开设学院报到,在本科生院统一注册。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 开设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相关学院要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确保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享有与本学院主修专业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
第十条 根据修读人数,开设学院可采取随主修专业班级上课或单独开班的授课方式,单独开班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等课余时间。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时,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认可,可免修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
第十二条 若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开设学院任课教师和主管领导同意,报本科生院备案,可以免听,其管理办法按《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填写《中南大学本科生终止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交开设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主修专业学院负责。应届毕业生按毕业的主修专业开具报到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学生每学期按选课学分数实时缴纳,若中途退课,所交选课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资格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本科生院审批,由本科生院公布合格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颁发中南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否则,只发放辅修专业成绩单。辅修专业证书可核算为全校性选修课学分4学分。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专业名称后备注“辅修”):
1.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修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3.学校的其他规定事项。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备案。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但未能获得该学位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为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颁发中南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学习,但希望继续完成学习的,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办理。
1.申请延期毕业,最长延期须在主修专业学制修业年限内,其管理办法按《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可按期毕业离校,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向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审批后,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须在主修专业学制修业年限内)回校补修所缺课程。
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不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转为辅修专业,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补修学生不属于在校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补修期间的学费按本办法收费管理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本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南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中大教字〔2011〕4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5〕44号)执行。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