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字〔2016〕42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8日第十二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6月20日
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2016年6月8日第十二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学生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并接收各高校若干名本科生来校交流培养。为进一步规范此类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合作高校,应是与我校建立学分互认的高校。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遵循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对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本科生院。
(三)本科生院对学院上报的初选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确定派出学生名单,报合作高校。
(四)交流学生填写《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计划和承诺书》。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需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
第六条 学生派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移交的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与建议,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生派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
第八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学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修读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派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本校培养方案相对应的课程,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认可的原则。
(二)课程需遵循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对应原则。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修读的课程,可修读交流学校相应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学院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生派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成绩评定
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等由交流学校出具。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中南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中南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并同时载入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须选择相应课程重修。
(四)交流期间成绩(原始成绩)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和推荐免试研究生时的成绩排名(必须完成交流期间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
第十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派往互派学校的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交流学校。单方面接收或派出的交流学生须按协议要求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二条 学校将派往各交流学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委。以学院为单位成立派出学生联系小组,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导师、本科生院及学院辅导员、教务干事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填报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按学生党员管理相关规定施行。
第十六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各学院根据交流学习考评意见及派出学生的表现,可以将圆满完成交流学习的学生作为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等候选人。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的各项成绩享有与在校学生同等的认可。
第十七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必要的救助。
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提前终止,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并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接收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接收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培养与管理相关办法施行。
第二十条 接收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卡、开通校园卡借阅功能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接收学生凭中南大学学生证、报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接收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将移交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至派出学校。
第二十四条 接收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本科生院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在我校本科生院网站下载交流学生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南大学国内交流本科生管理办法(试行)》(中大教字〔2012〕3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