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字〔2016〕78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7月14日第十六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9月21日
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年7月14日第十六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在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本科招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坚持一岗双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定期检查,长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中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中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是中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指导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对招生政策集体决策,并对集体决策事项负责。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交由校务会议或常委会议决策。
第四条 中南大学本科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监察责任。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分为普通类型和特殊类型。普通类型是指完全根据高考成绩进行录取的类型;特殊类型指除普通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招生,主要包括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国防生、自主招生、单独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国家贫困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预科生以及内地新疆班和西藏班等形式(形式若有变动,以实际招生形式为准)。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所有招生部门和招生人员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及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收取中学、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招收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第八条 在所有类型的招生中,招生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十公开”的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五章 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领导的责任
(一)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录取工作,除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国防生等外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以及相关类型新生复查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三)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射击、定向越野)等招生考试工作,以及相关类型新生复查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国防生阅档、录取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四)联系体育教研部的校领导对高水平运动队(田径、篮球、排球)和运动训练专业等招生考试工作,以及相关类型新生复查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五)联系建筑与艺术学院的校领导对艺术类专业的招生考试工作,以及新生复查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六)校纪委书记对各类招生考试监察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主任是招生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对招生办公室其他成员及其他相关招生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一)对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落实《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负责;对完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对招生经费管理负责;
(三)对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负责;
(四)对招生宣传工作负责;
(五)对全日制普通本科新生的录取工作负责;
(六)对保送生、自主招生、单独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国家贫困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工作负责;
(七)对报名参加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考生的资格审查负责。
第六章 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南大学本科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责任
(一)对领导干部在招生及考试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监察负责;
(二)对中南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策负监督责任;
(三)对选派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考核专家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团委书记对高水平艺术团招生专业测试工作和新生复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教研部主任对高水平运动队(田径、篮球、排球)和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专业测试工作及新生复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部长对高水平运动队(射击、定向越野)招生专业测试工作和新生复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与艺术学院院长对艺术类专业校考的专业测试工作和新生复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对与本学院相关的招生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各招生宣传组组长对本组招生宣传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或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或不正确执行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违反《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要求的;
(二)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三)违反教育部有关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超出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五)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七)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在报名资格审查、专业测试、文化考试、录取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十一)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专业的;
(十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十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十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十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十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十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十八)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二十条 对招生及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大党字〔2012〕15号)、《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中大党纪字〔2011〕5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及考试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考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大教字〔2013〕47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