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行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一章 培养方案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它的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规格要求、学制与学位、主干学科、主要课程、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教学进程安排、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要求、毕业与学位标准等和必要的说明。
第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的原则:坚持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原则;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坚持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强化实践、注重创新能力培养的原则;坚持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由学院负责组织,本科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由本科生院印发执行。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如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须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前,由学院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并签字盖章,报本科生院审批并办理有关变动手续。
第二章 教学大纲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教学的主要文件,是组织教学和编写教材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科学制定和认真执行教学大纲,对于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内容,加强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七条 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编号、适用专业、教学目的和要求、学时与学分、教学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教材选用、考核方式等。根据课程的教学需要,规定实验、实习、作业、参考书和有关教学设备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
第八条 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任务以及学习目的和要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为专业培养目标服务,在保持自身科学体系的同时充分考虑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法的要求,还应当注意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避免重复和脱节。
第九条 编制教学大纲应当贯彻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少而精、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学大纲应做到文字清楚、意思明确、名词术语规范、定义正确。
第十条 教学大纲编写由系(所、中心)负责组织落实。根据编写要求,集体研究讨论,学院最后审定批准,同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需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学院负责组织有关教师优先选择国家规划教材或优秀教材,如没有,可自行编写教材(讲义)。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教师担负培养人才的重任,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教育质量。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熟悉教育规律;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十三条 学院在聘任主讲教师时,应贯彻择优原则。正、副教授均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课堂讲授16学时,全年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当量课时。
第十四条 新进教师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要求:
1.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课程内容,掌握课程的理论体系和学科的发展状况,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2.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因材施教,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授课条理清楚,概念准确,逻辑严谨,富于启发,重点突出,板书清晰,口齿清楚,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4.主讲教师对本课程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定期参加学院、系(所、中心)召开的任课教师教研活动,交流教学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
第十六条 新开课教师要求:
1.原则上符合主讲教师要求。
2.对所开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
3.按照课程的基本要求与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
4.正式向学生讲述过部分章节或在系(所、中心)进行过试讲,经系(所、中心)教师集体讨论评议,确认能担任讲授任务的教师。
5.凡具备新开课条件的教师,由系(所、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提出确保教学质量的措施,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本科生院备案,方可担任主讲工作。
第十七条 开新课教师须按照系(所、中心)指定的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系(所、中心)集体讨论评议,主任审查签字,并报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教学的连贯性,一门课程原则上应由一位教师主讲。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师学术特长由两人或多人分段讲授,但需有专人负责课程整体教学的组织和考核。担任主讲的教师中途一般不得调换或停课,特殊情况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教师要积极进行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院应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对学院开出的所有课程定期进行检查性听课,及时掌握教与学的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院根据培养方案按学期编制教学任务表,于每学期开学后8周内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下达到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要求落实教学任务,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第10周前报送本科生院审核。教学任务核准后,原则上不能变动,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必须由学院写出书面报告,报本科生院批准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院按核准后的教学任务书进行排课,课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课表由学院下发到任课教师。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与进程特点编制好教学日历,经系(所、中心)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学院、系(所、中心)各一份。
第五章 备 课
第二十五条 备课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和前提,无论新、老教师都要认真备课。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研究和掌握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的规定,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及其结构,即该课程(或单元)的基本知识(概念)、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把握主要思路,剖析层次,突出重点、注意难点。
3.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结合学生实际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便于学生接受和掌握。
4.特别注意所教内容对学生发展的作用,适当介绍前人进行探索的经验教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发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5.处理好基本内容和扩展内容、经典理论与新技术的关系,注意传授知识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一般应备好一学期课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教学内容。新开课的教师要求写好三分之二以上的讲稿。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得随意增减学时或变动教学基本内容。因改革教学内容需做较大变动时,应经系(所、中心)主任同意,并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讲课前,对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上机计算、教具模型、挂图、演示实验等教学手段和教学环节的配合应提出要求,认真落实、作好准备,并写好实验指导书、选好习题、备好教具。
第六章 讲 课
第三十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开发智能的重要方式。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为:
1.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各单元及整个课程的教学目的明确;
3.体现科学性、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4.能反映最新的科学技术水平;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6.要有系统性,做到重点突出;
7.逻辑性强,引导和启发学生积极思维;
8.注重科学思维方法的培养和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课堂讲授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
1.讲授开始阶段。教师简要地概括前一讲的主要内容,引出新的内容,并指出本讲的目的和要求,使学生进入新内容时有积极的心理准备。
2.系统讲授阶段。教师可以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探索新知。
3.讲授结束阶段。教师应简要归纳总结本节课的主要内容,突出重点问题与结论,并指定参考资料,布置作业。
第三十二条 教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仪表端庄、衣着整洁,组织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三条 教师授课语言要做到清晰准确、简练生动。
第三十四条 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多媒体教学质量,保证课堂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应根据课程特点,适当安排。
1.配合课程讲授的重点、难点,明确每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目的和要求。课堂讨论可采取班级讨论、分组辩论、分专题报告等形式。
2.习题课应选用综合性题目,加深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理解。课堂讨论应选择具有典型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主题。
3.教师在讨论课前要指导学生做好充分准备、认真阅读参考资料、撰写发言提纲,讨论时注重引导,结束时做好点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和阅读课外参考书、参考资料的指导,培养学生的自学和文献查阅等能力。
第七章 辅导和答疑
第三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可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知识,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自觉的学习态度和独立思考的能力,督促和鼓励学生努力学习。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密切配合主讲教师做好教学工作。主讲教师也必须定期参加答疑。
第三十九条 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
第四十条 辅导答疑要定时间、定地点,并有重点地进行。周学时4以上的课程每周安排一次,周学时4以下的课程一般每两周安排一次。
第四十一条 进行辅导答疑时,要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注意因材施教。对基础好的学生要引导他们钻研与本学科有关的较深广的问题,并介绍有关参考资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帮助其掌握好基本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辅导答疑时间内,教师应有计划地安排个别质疑,以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和了解平时疑问较少的学生的学习情况。也可以分期分批,有计划地预约少数学生进行质疑与讨论相结合的辅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教学。
第四十四条 在答疑方式上,教师也可采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
第八章 批改作业
第四十五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解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习,必须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不仅辅导教师要批改作业,主讲教师也应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按时收交,认真批改,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和错误,对错误要督促检查学生进行纠正,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画图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别人作业、剽窃他人作品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
第四十八条 作业一般都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或学生人数多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不得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余虽不批改,但必须进行检查。凡减少批改作业量的课程,应经系(所、中心)研究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作业成绩是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依据之一。作业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十条 教师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收交、批改作业。
第九章 实 验
第五十一条 实验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接受实验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获得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和实验论文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配备实验指导书,认真准备实验,做好预备实验和备课笔记,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第一次进入该实验室做实验时,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并在指导实验过程中严格要求,加强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前应预习。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审查学生实验数据,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对不严肃认真、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批评教育。
第五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课全面考核,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该课程平时成绩,课程内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取消考试资格。对于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做实验,必须事先请假,由实验室另行安排补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努力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内容,鼓励学生把实验探索、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训练。
第十章 实 习
第五十八条 实习是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国情和学科专业背景,掌握生产实践知识、技能,拓宽专业视野,接受政治思想与职业教育,增强劳动观念的重要途径。
第五十九条 本科生院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习教学检查与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十条 学院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实习教学任务,负责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实习检查、工作总结。
第六十一条 成立实习队,设队长、安全员等,协助指导教师管理实习的相关事务。
第六十二条 每学生班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指导教师,学院应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实习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并为各实习队指定一位教师担任实习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前提下,按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实习地点。
第六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学生,做到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六条 实习期间,在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任务的同时,经实习负责人同意,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社区服务、科技咨询、公益劳动和文体活动等。
第六十七条 实习队离校前学院要进行实习动员,介绍实习基地情况,加强纪律、安全与保密教育。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者,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相关证明,由实习负责人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条 指导教师应有计划地检查学生的实习日志,并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与实习工作总结。返校后3天内,录入学生实习成绩,将实习报告、工作总结交到学院。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论文)
第七十一条 课程设计(论文)是强化、巩固和拓展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社会、生产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第七十二条 开课系(所、中心)要按课程设计(论文)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七十三条 课程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绝大多数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完成任务。
第七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熟练掌握设计内容及方法,并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
第七十五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同时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每个学生能独立完成任务,受到设计与撰写论文方法的初步训练。
第七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课程设计(论文)完成质量,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的、综合的检验。毕业论文(设计) 是学生毕业前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训练,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正确的设计思想,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努力做到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学生一人一题。
第七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难度适中,份量适当,涉及的知识范围、理论深度要符合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第八十条 题目确定后,指导教师应给每个学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第八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严格按照《中南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执行。既要防止包办代替、又要防止放任自流或单纯追求科研成果而忽视了基本要求。
第八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进行考核,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外语水平、文本质量和工作态度等,实事求是地撰写指导教师评语和评定建议成绩。
第八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经指导教师评阅后,由系(所、中心)统一安排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评阅,由评阅人撰写评语,评定建议成绩。
第八十四条 按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6人组成,下设答辩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八十五条 答辩时必须有文字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八十六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评分标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基本要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八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完成后,系(所、中心)、学院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学院工作总结及时交到本科生院培养办。毕业论文(设计)相关文档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
第八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检查总结教学效果。
第八十九条 各学院应积极引导、稳妥推进课程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
第九十条 每位教师都必须熟悉并执行《中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南大学学生考场规则》、《中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设计等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系(所、中心)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第九十二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同一门课程考核(含补考、重修)只能采用一种记分方式。
第九十三条 命题
1.命题一般由系(所、室)负责实施。每门课程考核须至少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基本要求。建立命题、审题制度。
2.命题教师慎重对待命题工作,并根据教学大纲进行认真研究,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适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试题能考核学生灵活应用知识的综合能力,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适中。
3.试卷文字、插图要求工整、清楚、准确、无差错。
4.教师不得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
5.统考课程应提前2周、非统考课程应提前1周,由教师将试卷送交本科生院,由本科生院负责印刷、密封。
第九十四条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九十五条 监考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中南大学监考人员守则》,至少提前10分钟到指定教室进行清理、编排座位。考试过程中集中精力监考,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凡监考迟到、缺席、隐瞒学生作弊、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
第九十六条 阅卷、成绩评定、查卷
1.考试结束后,系(所、中心)组织教师及时阅卷,阅卷前应进行试评,所有课程均应按照“评卷→复评→系(所、中心)主任审定”的程序进行评阅,对及格边缘的成绩进行重点复查。认真做好合分、登分工作,杜绝差错。
2.评分要求标示各题得分,分数如有改动,改动教师应在改动位置签名。一份试卷阅毕,阅卷教师在答题纸首页“分数栏”相应题目位置签名。
3.统考课程试卷要求由系(所、中心)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
4.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原则上占30%[对平时作业、过程考核很少的课程应降低此比例,对含有实验较多的课程可提高比例,比例由系(所、中心)视情况确定]。平时成绩主要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小测验、个别质疑等。
5.考试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将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原始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院教务办存档。
6.阅卷完毕,系(所、室)组织相关教师对考核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分析,按要求填写《中南大学课程考试质量分析表》,内容要求完整、充实、高质量,经系(所、室)主任审定签字后存档。
7.课程考试答卷阅后,由任课教师按归档要求整理后交学院存档。
8.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评分如有差错,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并填写《中南大学成绩更正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培养办负责审定并在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
第九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重修课程的考核,按原课程教学要求组织考核,一般与该课程正常班同时同卷进行。补考、重修的阅卷要求、成绩评定与期末考试一致,相关单位和任课教师不得降低要求。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十四章 其 它
第九十八条 担任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本要求,并严格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科生院和学院应定期对教学各环节进行的情况、基本要求执行的情况组织检查与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
第一百条 学校将本要求作为每学年对教学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要求,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工作人员,将进行表彰与奖励。对无视本要求规定、违反教学工作纪律的教学工作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