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学校有关本科教学改革的举措,规范、合理计算本科教学的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 教学工作量是指学校依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达,教师如期完成的教学任务。
2. 教学工作量由课程课堂教学课时数、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环节指导工作量三部分构成。
3. 教学工作量由本科生院负责计算和汇总,二级学院核对。
二、教学工作量计算
1.课程课堂教学课时数总量(J1)
J1= ∑课程课堂教学课时数 * K1* K2
K1:任课教师职称权重系数:教授1.6;副教授1.3;讲师1.0。
K2:上课合班系数:1-2班(70人以下)1.0;3-4个班(70人以上)1.2。
2. 课程实验教学工作总量(J2)
K1—类型系数:
类型 |
计算机基础上机类 |
其它实验教学课 |
系数 |
0.8 |
1.0 |
3. 实践环节指导工作总量(J3)
J3 = J3A+J3B +J3C+J3D+J3E+J3F
A. 毕业设计(论文)
J3A=∑n×周数
B. 实训
注:实训包括计算机综合实践、工程训练、电工电子实践、课程设计、专业专题训练等。
C.实习
J3C= ∑n×周数
D. 社会调查(实践)、学年论文
E.声乐、钢琴等技能训练
J3E = ∑课程课时×K2
K2—系数值如下:
学生人数 |
1 |
2 |
3-5 |
6-8 |
9-12 |
≥13 |
系数 |
1.0 |
1.2 |
1.4 |
1.6 |
1.8 |
2.0 |
F、体育课外测试工作量
三、本办法自2014年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