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和本科生院负责综合协调校际项目的合作事务,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本科生院、后勤集团、学校办公室、图书馆和相关学院负责交流学生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现学分互认。
二、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本科生院网站公布。
(四)交流学生填写《中南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计划和承诺书》。
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院在确定派出学生名单后,要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批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第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并注明交流学校和时间。
第十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学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外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本校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学分,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认可的原则。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未修读课程返校后根据学院要求确定是否补修。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特色课程,鼓励学生尽可能多的听学术报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合作
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本科生院。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中南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中南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
(四)交流期间成绩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荐免试研究生时的成绩计算。
(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合作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仍在本校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
第十四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临时班级,并组建临时班委,各学院派出学生成立联系小组,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本校导师、本科生院及学院辅导员、教务员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各学院根据交流学习考评意见及派出学生的表现,将圆满完成交流学习的学生可以作为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等候选人参加评选。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十九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工部调查核实,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在我校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通过银行划转或待访学学生回校后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一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四、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卡、图书借阅证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凭中南大学学生证、交流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可以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在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来访学生登陆中南大学本科生院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本科生院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学院负责出具来我校访学学生的考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在我校本科生院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五、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本科生院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