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充分展示大学生的精神风貌,激励学生在国内外各类竞赛中取得更大荣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突出个性发展,规范特长生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长生是指在文艺、体育或学科方面有突出特长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具体包括:
1. 文艺特长生,指学校招收的文艺特招生和学校艺术团文艺骨干等学生;
2. 体育特长生,指我校招收的体育特招生和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国家有关专项竞技比赛的学生;
3. 学科特长生,指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家一等及以上奖励或在学科领域取得公认成果的学生。
二、特长生的认定
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政策选拔招收新生,或在全校范围内选拔确有文体特长的学生。文艺特长生由校团委负责认定,体育特长生由体育课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认定。
学科特长生由本科生院负责认定。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学院根据其获奖情况进行遴选,经本科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文体特长生的管理
文艺特长生由校团委组建学校艺术团并负责日常管理。体育特长生由体育课部、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文体特长生学业成绩管理,由本科生院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1.文艺特长生
学生学业成绩与日常排练、演出、比赛成绩挂钩。由校团委负责制定管理与综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优秀、良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并对考核优良、获省级及以上比赛奖励学生的每门课程予以加分,加分办法:
(1)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的个人或集体节目的核心演员当学期各门成绩加40分。加分后仍不及格的可加至及格;
(2)获省级奖励当学期各门成绩加30分。加分后,课程成绩为50分以上的可加至及格;
(3)考核优秀的学生当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加10分;考核良好的学生当学期各门课程成绩加5分;
(4)考核合格及以上的计1个课外研学学分;
2.体育特长生
学生学业成绩与日常训练、体育竞赛成绩挂钩。由体育课部、学生工作部分别制定运动队管理与考核办法对队员进行综合测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优良比例原则上不超50%。并对考核优良且获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学生的每门课程予以加分,加分办法:
(1)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竞赛单项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当年各门课程加40分;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竞赛单项四至八名或集体项目七、八名的主力队员,当年各门课程加30分。加分后仍不及格的可加至及格;
(2)获得省级大学生竞赛第一名,当年各门课程加20分;获二、三名,当年各门课程加15分;获四至六名,当年各门课程加10分。加分后,课程成绩为50分以上的可加至及格;
(3)取得以上竞赛成绩者,其学位授予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外语的要求;
(4)若当年没有比赛任务,考核结果优秀的当年各门课程加20分,考核结果良好的当年各门课程加10分。
(5)体育特长生可由训练课成绩代替体育课成绩。
3.考核优秀者加分后成绩最高分为90分,考核良好者加分后成绩最高分为80分,考核合格者课程成绩为50分以上的可加至及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4.文体特长生加分的获奖项目由主管部门与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共同认定,加分时需将相应的奖牌、证书等证明材料报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学科特长生的管理
1.经学校认定的学科特长生,学院应为指定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导师,并制订个性化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核报本科生院备案。
2.学生修读课程在总学分满足其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各类课程的学分分配。
3.充分发挥学生在学科方面的特长,创造条件为其开设相关课程、实验、设计等,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学生由于比赛未能参加且无法重修的教学环节,由教练或指导教师结合训练情况、比赛成绩给出成绩,经主管部门、学院审查,报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记入成绩总表。
六、凡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特长生,取消其当年的加分资格及相应奖励政策。
七、特长生的加分、成绩认定由主管部门、学院依据上述规定提出建议并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